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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近百万!一化工企业瞒报篡改VOCs废气在线监测数据

时间:2025-07-30 09:13

一化工企业违法排污被罚90余万元 ,曾被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点名通报

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由于技术规范、工艺工况及设备质量等方面因素影响,NMHC-CEMS安装后监测数据存在较多的问题,诸如设备安装不规范、参数设置不合理、设备功能不完善、调试验收缺失、运维管理不重视、稀释排放等,造就了监测数据长时间处于较低水平运行,不能有效反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或排污单位真实排放水平,NMHC-CEMS的运行管理及数据应用应引起高度关注。

以下通过一起排污单位NMHC-CEMS数据虚假标记规避超标排放和擅自修改校准曲线,受到环境管理部门近百万元处罚案例的分享,提示广大在线监测者对NMHC-CEMS调试验收、运维管理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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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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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3月25日、3月31日、4月7日、4月17日在你单位安环部技术员、第三方运维公司X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为##市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及烟气参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平台、国发平台联网,现场查阅的验收材料显示相关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别于2023年、2024年完成验收材料编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工艺尾气总排口配套建设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委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由杨**负责。2025年3月21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同时对你单位工艺尾气总排口进行监测比对。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单位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标准限值为120㎎/m³,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为0-240㎎/m³,非甲烷总烃设备测量范围为0-240㎎/m³。经调取国发平台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在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后,于2024年6月5日、16日、17日、18日、23日、7月4-7日、16-18日、20-22日人工标记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为“故障-自动监测设备故障”,7月19日人工标记为“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校准”,经调阅运维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及对你单位安环部技术员、运维人员开展调查询问证实,以上时间段内,6月5日、7月16日、18日、21日和22日非甲烷总烃废气治理设备RTO发生故障,导致排放数据超标,你单位将废气治理设施故障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其他时段在未证实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存在故障的情况下,随意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7月19日标记“校准”的时段非设备真实运维时段。

2.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经查阅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材料发现:一是2023年7月3日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材料中无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验收报告,仅有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相关图片;二是2024年7月27日烟气CEMS验收报告中缺少速度场系数、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的72小时调试报告,同时废气站房张贴表中皮托管系数(0.84)与调试检测报告(0.83)不符。

3.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是调取你单位非甲烷总烃在线分析仪(气相色谱仪,产品型号为:GC##-3000-NMHC)历史谱图数据显示:(1)2024年7月5日、7月17日、8月21日使用了同浓度标准气体(浓度为202㎎/m³)总烃峰面积分别为100.327、100.114、102.468mV*s;(2)2024年12月25日、2025年2月12日、2月19日、2月26日、3月1日、3月6日、3月10日使用了同浓度标准气体(浓度为200㎎/m3)总烃峰面积分别为96.130、91.445、76.847、69.269、74.481、69.612、71.093mV*s;(3)2025年4月2日使用了同浓度标准气体(浓度为205.71㎎/m3)总烃峰面积为85.415mV*s。根据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GC##-3000-NMHC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气相色谱法)的相关技术说明函》中“分析仪器在FID检测器灵敏度保持稳定的条件下,样气中总烃、甲烷浓度值与总烃、甲烷信号峰峰面积基本呈现线性正相关关系,同时分析仪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当完成通标校准后短时间(一周)内,检测器灵敏度不会发生变化”,在上述日期中,FID分析仪设备无故障、维修等情况下,以第二组数据为例,设备通入相同浓度标准气体计算,2月12日总烃峰面积为91.445mV*s,2月19日总烃峰面积为76.847mV*s,峰面积波动在16%左右(陡降),关联整个数据链看总烃峰面积值均发生变化,FID检测器灵敏度变化幅度较大,设备运行极不稳定;二是2024年4月24日总烃峰面积104.202mV*s;2024年4月30日总烃峰面积1149.731mV*s;2024年5月7日总烃峰面积1228.775mV*s;2024年5月12日总烃峰面积1282.028mV*s,期间反测标气数据误差较大,以上数据已超出设备厂家默认“增益参数-增益X10”,增益X10适用于非甲烷总烃测量量程为0-240㎎/m3,纵坐标高出600mV,运维人员在设备厂家工程师远程指导下修改设备增益倍数,校准曲线发生改变未进行登记备案;三是调取你单位历史运维台账,发现运维人员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第11.2章节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第11.2章节第d点要求开展周期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测试,每周只定期用量程标气进行线性方程的计算,用于绘制测量曲线(量程标气校准),设备漂移情况无法获取;四是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废气在线比对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5〕第NC-WT0287号、工业企业废气在线比对监测(技术报告))显示,非甲烷总烃比对校验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化工有限公司、X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接受调查询问被授权人的身份;2.《关于##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一期3.5万吨)保险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批〔2014〕270号),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关键信息页复印件,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和CEMS监测设备自主验收备案材料复印件,运维合同,相关时段运维记录复印件,相关时段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等,证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日常运行维护及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等基本情况;3.##化工有限公司国发平台2024年4月、6月、7月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小时均值历史数据及其标记数据打印件,证明相关时段自动监测数据及标记数据存在的问题;4.2025年3月21日、3月25日、3月31日、4月7日、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据,证明检查经过和发现的问题情况;5.XXX科技有限公司《关于GC##-3000-NMHC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气相色谱法)的相关技术说明函》2份;6.2025年3月21日现场采样监测照片及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化工有限公司废气在线比对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5〕第NC-WT0287号、工业企业废气在线比对监测(技术报告));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编辑:赵怡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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