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30 09:13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规字〔2022〕1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重点单位或者社会化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二)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规字〔2022〕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二)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规字〔2022〕1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重点单位或者社会化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标准规范、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运行维护,导致数据失真的”规定。
2025年4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25〕执四00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如实标记监控运行情况、规范完成自动监控验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5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5〕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5月21日签收。2025年6月9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更正(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5〕26-1号),告知你单位更正了处罚金额。你单位于6月11日签收。
2025年5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6月18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认可存在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但不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希望撤销拟“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认定。针对你单位的听证申辩意见,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充复核,意见如下:一是你单位相关时段非甲烷总烃废气治理设备出现了故障,导致数据超标,超标排放事实成立;二是针对废气治理设备故障造成的数据超标,你单位在国发平台上,将本应在生产设施工况标记中标记的故障,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尽管在标记说明中提及了生产设施问题,但自动监控平台的处理机制仅依据标记类型本身,导致该时段数据被平台判定为无效数据;三是你单位在数据频繁超标时,在未查明超标原因的情况下,以自购便携式VOCs测试仪显示数据不一致为由,擅自指使运维人员停运设备,致使国发平台近9天的数据缺失,且设备停运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综上,建议不采纳其申辩意见。局案审办认为:1.经查阅你单位提交的4月份佐证材料,认定4月份存在虚假标记的证据尚不充分,采纳你单位意见。2.你单位6月5日,6月16日,6月17日,7月4-7日,7月16、18、21、22日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025年7月8日,经集体讨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通用规则第四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或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污染物类别是:一般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A)/万是:60≤A<80”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于2024年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过,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79.9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是: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联网和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情节是:已安装已使用但未联网和未规范维护设备,处罚幅度(A)/万均是:“2≤A<8”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同时存在2项违法行为,又存在逃避监管的行为,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编辑:赵怡茗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