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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10-14 09:31

来源: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公布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案例一:李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0日,来宾市武宣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称古立屯苦楝岭上堆放有2堆不明固体物料。武宣生态环境局向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汇报了相关情况,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武宣县三里镇政府工作人员、武宣县自然资源局、武宣县公安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三里镇古立屯苦楝岭空地上露天堆放2堆外观类似的不明固体物料,物料表面呈灰黑色粉状物,散发刺鼻气味,现场使用PH值试纸对不明物料进行简易初步测试,显示PH值为2-4,呈强酸性。固体废物倾倒现场1#堆放点采取防尘网覆盖措施,但堆放点周边未设置雨水导流系统;2#堆放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监测报告显示,堆放在三里镇古立屯苦楝岭上2堆固体废物具有腐蚀性或浸出毒性,认定为危险废物。经调查,该危险废物为李某某倾倒。由于2个堆放点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范措施,被雨水冲刷至周边环境等情况,造成周边地表水和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2025年5月16日,三里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古立屯苦楝岭2堆危险废物转运至茂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堆存,共转运危险废物3334.44吨,目前已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案例二:广西来宾市同盼牧歌养殖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来宾市同盼牧歌养殖有限公司位于忻城县安东乡国辉村那朝屯的安东保培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自2024年10月底起未按要求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添加过量生石灰导致两级A/O池的污泥活性大部分死亡,致使养殖废水处理不达标,处理后尾水用于周边林地灌溉消纳。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安东保培场尾水储液池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限值1.055倍、12.5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5万元。2025年6月4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公安机关于当日受理案件,并于6月23日对涉案具体操作人员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该公司将养殖废水用于周边林地灌溉消纳,导致兴宾区七洞乡牛腊村水潭受到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正在开展损害赔偿评估工作。 

       案例三:贵港市鑫创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思灵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来电反映有人将不明固体废物倾倒在思灵镇思劳村一带。接到投诉后,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思灵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思灵镇思劳村一带有4处不明固体废物倾倒点,4处倾倒点内的不明固体废物经雨水冲刷后有铁锈色、白色、橙黄色等物质产生,有刺鼻性气味,呈酸性,倾倒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查,该不明固体废物是贵港市鑫创运输有限公司擅自违法倾倒。 2022年4月13日至4月25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非法倾倒在武宣县思灵镇的固体废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共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及倾倒点被污染土共计17638.25吨,应急处置费用约122.2万元。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的规定,贵港市鑫创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固体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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