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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

时间:2017-07-03 15:16

来源:中国水网

(二十五)“互联网+”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制定江苏省“互联网+”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推动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深度融合。鼓励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开展城市典型废弃物协同处置的信息采集、在线监测和物质流管理,鼓励有条件园区开展废弃物流的在线监控和智慧管理。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鼓励城市和各类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开展废弃物信息发布和产业共生对接,推动骨干(专业)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向线下线上结合转型升级,支持省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全省废弃物信息共享交换、监测评价和统计分析。强化互联网在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对可再生资源进行识别、回收、压缩、分类、流向跟踪和费用结算,实现一级回收、分拣中心、再利用企业的全面互联,推动旧件回收、再制造品、汽车报废拆解等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互通共享。加快建设全省大宗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平台,开展在线竞价。到2020年,推动完成各类城市循环经济信息平台、园区废弃物平台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与省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产业共生体系,形成循环经济信息服务典型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二十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工程。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使用制度,政府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优先采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以汽车、机械装备、电子电器、办公设备、纺织等行业为重点,选择若干骨干企业在生产环节推广使用再生材料。选择若干重点工程项目,支持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项目,强制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政府采购的园林绿化用肥应优先采用以污泥或有机垃圾为原料的有机肥产品。在商贸营销、售后维修等领域开展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支持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鼓励国有企业优先采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选择若干城市开展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依托再制造产业集聚区与示范基地,力争建设1-2个国家级和10个左右省级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平台和示范应用基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等)

六、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加快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城市污水污泥资源能源回收利用、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等)

(二十八)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

(二十九)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建设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

七、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严格实行淘汰类差别电价,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及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钢铁行业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其他水泥企业及其他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深化环境价格改革,建立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成本以及环境污染程度等因素的合理环境价格体系。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和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污水处理费,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严格落实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三十一)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加大省级财政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实施、循环经济信息服务、园区循环化改造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完善全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生态红线补偿、基本农田补偿、跨区域废物处置补偿等生态补偿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生态保护特区和生态保护引领区。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再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鼓励类项目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南京海关等)

(三十二)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推动辖区内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开展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发展以用能权、项目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采用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

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三)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项目节能量、排污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扩大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在苏南5市和盐城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将苏中3市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必须通过项目节能量交易方式,落实国家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施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等)

(三十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鼓励大型用能单位、节能装备(产品)制造企业设立节能服务公司,为同行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节能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督促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为由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

(三十五)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加强能效标识监管,选取使用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用能产品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虚标、伪造和冒用能效标识等违法行为。完善实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完善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建立和完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遴选发布领跑者名单及其指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对标达标。(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旅游局等)

(三十六)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研究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建设,探索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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