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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

时间:2017-07-03 15:16

来源:中国水网

(三十七)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实现电能管理信息化,优化完善江苏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总结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经验,探索推动工业园区智能用电金融模式创新。深化需求响应市场化机制,有效降低电网峰谷差,实现用户和电网之间互联、互动。培育电能服务业,大力推动电能管理服务和能效服务,帮助电力用户持续优化用电结构,削减尖峰负荷,提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物价局、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

九、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八)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确保统计数据更好衔接。支持技术机构开展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在重点用能单位推广能耗数据在线采集系统,实现实时监测。鼓励支持企业强化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和利用,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精细化管理。加强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江苏)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九)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市、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相结合,完善节能考核办法,形成控制总量与降低强度相互促进的机制。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按照谁下达任务谁考核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地方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源消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能源局,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一)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法规体系,根据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修订进程,及时修订完善省级节能环保相关法规,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推进国家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四十二)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四十三)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市县能源统计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监察经费,提升节能监察能力。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实施节能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质监局、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严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的房间空调器、冰箱、燃气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5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五)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大力推进“节俭养德”行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和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参与、事事注重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劳动竞赛。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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