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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发布

时间:2018-07-04 11:50

来源:晋中市环保局

日前,山西晋中印发《晋中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方案要求推进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到2020年实现全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全文如下:

晋中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一、基本思路

(一)抓好重点行业VOCs减排

推进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逐年分批实施VOCs专项整治工程,大幅削减VOCs排放量。各地可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

(二)强化生活源VOCs管控

生活面源VOCs排放主要集中发生在人口集聚区,因此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不容小觑。“十三五”期间,要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生物质秸秆焚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减少面源VOCs排放。

(三)加快开展基础能力和政策支持保障建设

加快完善VOCs标准体系,动态更新VOCs排放清单,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定期组织VOCs业务培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以及取缔“散乱污”,淘汰涉VOCs排放落后产能,实施排污许可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要求,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VOCs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到2020年实现全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企业VOCs污染防治和工艺装备水平显著提升,环境管理部门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不断加强,基本建成VOCs规范化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全市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全社会公开。

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量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动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二)实施工业源VOCs减排

重点推进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制品业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根据本市的产业结构特色,提出相关行业VOCs治理要求。

企业VOCs治理项目污染物排放优先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无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时,可参照相关省份地方标准执行;未涉及的指标,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石化及煤化工行业。

推进煤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其他石化类行业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稳定达标。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

(1)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化及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在炼焦及其他煤化工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持续推进LDAR工作,建立LDAR长效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2)规范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存储的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焦化生产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以及苯储槽等环节应收集治理。

(3)鼓励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建设吸附、光催化氧化、吸收等高效治理设施。探索氮肥行业造气废水沉淀池可行的密闭收集及治理技术方案,并实施治理工程。严禁将废水处理过程中的浓水加入备煤、储煤等环节。

(4)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探索煤化工行业灰水处理低压闪蒸气、变换汽提的酸性尾气、脱碳气提塔废气、低温甲醇洗尾气、硫回收冷凝器尾气、合成工段驰放气、变压吸附解析尾气的可行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工程。原则上禁止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非水溶性VOCs废气。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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