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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发布

时间:2018-07-04 11:50

来源:晋中市环保局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的储存、调配应设置独立密闭空间。对印刷和复合工序应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光催化氧化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6.其他行业。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应重点加强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三)推进交通源VOCs减排

统筹推进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

1.机动车。

推进高排放老旧车淘汰。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淘汰到期的高排放老旧车。

提升燃油品质。完成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

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省联网。在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逐步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配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放道路执法检查和限行区域管控,重点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检。

2.非道路移动机械。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

3.油品储运销。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监督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四)强化生活源VOCs减排

逐步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

1.建筑装饰行业。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实施区域统一标准,2018年底前参照京津冀区域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汽修行业。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建设吸附、光催化氧化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干洗行业。

开展城市干洗行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餐饮油烟。

开展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其他面源。

根据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积极推进“无煤区”建设。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城市建成区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落实国家及省级标准和技术规范。

落实国家修订的制药、农药、印刷包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及配套建立的VOCs监测方法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级指定的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及VOCs整治技术指南,明确VOCs整治要点,确定最佳可行技术方案,不断提高地方VOCs污染防治水平。

2.持续推进VOCs调查与动态更新。

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2018年5月底前,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制品、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实施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监测工作,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在“十三五”期间,逐步推广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排污单位要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依据国家相关VOCs建设规范的出台情况,在VOCs排放重点源主要排污口逐步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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