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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17 13:50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第二节 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机动船舶的规定】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加快淘汰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证书的“三无”渔船。

第五十五条【船舶低排放控制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国家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五十六条【船舶燃料油的规定】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燃料油。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使用清洁能源。

鼓励船舶使用纯电动或燃气等清洁能源。

第五十七条【岸电的规定】新建码头按照国家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对已建成码头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低硫燃油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电网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船舶受电系统供电。

第五十八条【民用航空器的规定】推进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用航空器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机场地面区域运输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车,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

第三节 油品治理升级

第五十九条【燃料生产销售使用规定】本省销售的车用燃料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添加车用油品清净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批发、零售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燃料升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适时调整车用汽油蒸气压。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应限期实现“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

第六章 面源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面源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扬尘,物料堆场、填埋场,已供应未开工的房屋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石取土、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供应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公路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水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和畜禽养殖排放大气污染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禁烧和综合利用、槟榔等农产品初加工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林业、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推广应用无机溶剂型农药、化肥产品,实施清洁种植;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放油烟和异味的监督管理;

(八)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以及高香燃烧的监督管理,负责未遮盖渣土运输车辆等违规上路车辆的查处;

(九)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在办理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含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的施工承包合同;

(三)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

(四)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环境信用】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环境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在招标施工单位时,应当将环境信用记录纳入招标条件。

第六十五条【施工、运输单位职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根据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单位应当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

(四)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

(五)建(构)筑物拆除时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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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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