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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发布

时间:2018-11-12 11:15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浙江省各设区市完成初步成果。

2.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000 项,其中钢铁、化工、有色、铸造、建材、制药等重污染企业60 家;江苏省完成化工等行业企业67 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124 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53 家。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

3.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大力淘汰和压减钢铁、焦炭、建材等行业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关停2 座100 吨电炉,推进宝钢不锈钢全面停产;江苏省压减粗钢产能80 万吨、水泥熟料产能180 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 万重量箱,加大沿江地区和环太湖地区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浙江省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83 万吨、砖瓦产能13.4 亿标砖;安徽省压减粗钢产能128 万吨。

4.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沿江地区、环太湖地区化工产业发展,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切实推进沿海地区化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重点实施先进、高效、绿色化工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出台化工园区整治行动专项方案,制定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改行动方案和项目清单,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浙江省完成化工企业整治项目77个、5 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安徽省完成10 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

5.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2018年10 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项目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相比2017 年,2018 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煤炭消费总量持续下降,安徽省煤炭消费总量实现“由增转降”。严禁新建自备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积极推进煤炭集中使用。制定专项方案,淘汰能耗、水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30 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同步加强重点输电通道与配套电网建设,提高外受电能力;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基础上,2018 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淘汰44万千瓦、42 万千瓦和32 万千瓦燃煤机组,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规划指导下,推动供热半径15 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燃煤锅炉关停整合。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对现有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列出清单,秋冬季严格实施以热定电,纳入“压非保民”清单。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7.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热电联产、超低排放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零;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基本淘汰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江苏省、浙江省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中,江苏省淘汰燃煤锅炉379 台、6697蒸吨,浙江省淘汰200 台、1071 蒸吨,安徽省淘汰907 台、8717蒸吨。

积极推进每小时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2018 年12 月底前,江苏省完成165 台、22372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浙江省完成15 台、1295 蒸吨;安徽省完成50 台、6845 蒸吨。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 年10 月底前,制定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500 台、1500 蒸吨,浙江省完成85台、350 蒸吨,安徽省完成41 台、2027 蒸吨。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各地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城市建成区严格控制新建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于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

8.开展建成区散煤整治行动。结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散煤清理整顿工作。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对行政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煤改电”“煤改气”整治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散煤整治工作。各地应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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