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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发布

时间:2018-11-12 11:15

来源:生态环境部

24.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2018 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将先后主办2018 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第五届互联网大会、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国家公祭日等重大活动,而总体偏差的大气污染扩散气候条件增加了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难度。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三省一市,落实重点时段联防联控措施,保障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安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作为主办地,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主办重大活动的有关要求,履行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立足自身实际,深挖减排潜力,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重大活动主办地周边及污染传输通道有关省市要切实履行协同责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加强政策协同和措施协调,强化“高架源”排放管控,加强燃煤电厂绿色调度。要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主导风向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进行靶向管控,指导重点行业精准减排。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按上限对应的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加大污染减排力度。

(七)推动重污染城市落实冬季生产调控措施

25.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 年秋冬季PM2.5 浓度超过70 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8 年11 月15 日至2019 年2 月28 日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省(市)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 年11 月15 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26.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 年4 月30 日。

27.加强燃煤电厂电力调度。减少燃煤机组发电比例,在确保电网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安排长三角地区核电厂满发、多发,增加区域外输送的清洁电力供应。主要传输通道城市加强绿色调度,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机组(含热电)优先发电,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机组优先调停,尽可能降低发电负荷。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区县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联,实时对外发布信息。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城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 监测站点。2018 年12 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 日前将审核过的上月数据上传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所有城市完成2017 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PM2.5 未达标城市要开展新一轮PM2.5 源解析,试点开展VOCs 源解析研究。

29.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 年12 月底前,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VOCs 等管控情况。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加强VOCs 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发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各城市要在2018 年10 月底前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提出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到月份、地区、部门。在重点时段,活动主办地及其周边城市、主要输送通道城市要提前编制强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各地每月5 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及时预警;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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