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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1-04 09:46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江苏印发《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技术指南》意见的通知

根据《关于运用试点工作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创新典型经验复制推广的通知》(苏环办[2018]330号)和《关于印发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精准管控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8]11号),为实现对排污企业的差别化、精准化和精细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kk@jshb.gov.cn;

(二)将纸质版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邮政编码:210036),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字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9日

( 联系人:杨清,联系电话兼传真: 025-58527083)

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系统(以下简称PEMS)的组成、实施、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等,以及判定排污单位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的PEMS建设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GB/T1670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HJ44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GB/T17626 电磁兼容 实验和测量技术

GB1208 电流互感器

GB/T13850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GB3102.1 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GB 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6587 电子测量仪器 基本安全试验

GB/T 17214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工作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工况用电监控系统Process Electricity Monitoring System(PEMS)

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计量认证要求,根据工艺设计,对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电气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结合排污单位生产工艺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

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污染排放情况,判定排污单位停限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3.3 生产设施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污水的设备。

3.4 污染物治理设施Pollution Treatment Equipments

应用物理的、化学的和/或生物的方法,去除排放的废气、污水中污染物所需的设备。

3.5 数据采集传输仪 Data Acquisition and Transmission Equipment

采集、存储工况参数或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具有向上位机传输数据功能的嵌入式计算机或可编程序控制器等。

4 PEMS系统的组成

PEMS系统由现场端监控系统和中心端监控平台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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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现场端监控系统

由工况用电参数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现场应用软件三个子系统组成。

4.1.1 工况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

根据工艺设计,对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的电气参数(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电能质量等)进行的监测、采集、处理、传输的子系统。

4.1.2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

采集、存储参数监测子系统的数据,并按照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和本技术指南规定,将数据传输至中心端监控平台。

4.1.3 现场应用软件子系统

通过无线方式与生产设施参数监测子系统及污染物治理设施参数监测子系统进行通讯,实现现场勘察、安装调试、设备维护等功能。

现场勘察:收集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并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治污工艺,对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监测点位进行设计。

安装调试:对监测点位安装的参数监测仪器,进行仪器配置、通讯连接、数据传输等调试。

设备维护:提供监测点位变更、设备故障修复等功能。

4.2中心端监控平台

接受现场端监控系统传输的信息,实现现场数据的汇总、报警管理、统计分析等,远程实时掌握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

中心端监控平台全省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现场施工单位、管理单位、排污单位按权限登陆系统使用。

能够对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关联分析,及时发现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异常关闭及减速、空转、降频等异常情况,将未及时进行污染物处理的设施实时通知相关人员。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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