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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时间:2019-09-27 10:18

来源:汕头政府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9.严格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按照省部署,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0.建立跟踪评估研究工作机制。

开展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污染防治成效的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化目标任务。组建大气污染跟踪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制订“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

推进《汕头市大气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特征、源解析及防控应用》研究工作进展。通过开展对汕头市臭氧污染基本特征和关键气象条件分析,明确汕头市臭氧污染传输路线,进一步把握本地VOCs及臭氧生产情况以及解析外来传输对本地的影响,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提供支持。结合研究成果,逐步开展我市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控制及精细化管理工作、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开展等重要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52.定期开展联合监管和督查执法行动。

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动,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的区(县)开展专项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53.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各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4.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定期开展各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55.广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

(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订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考评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参照省考核要求对各区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扶持资源等发展条件上予以倾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市人民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三)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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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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