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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9-11-01 11:25

来源:呼和浩特市政务公开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按照《呼和浩特市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呼和浩特市散煤用户实施洁净煤炭补贴专项方案》,围绕市四区中的“城中村”“ 棚户区”及土左旗台阁牧镇、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地区,实施差价补贴方式,推广使用洁净煤炭。对居民已经购买的原煤由属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兑换为清洁煤炭,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土左旗人民政府、市四区人民政府

9.实施“煤改电”和集中热网改造。对基础条件好,近期不拆除的城中村接入集中热网。开展“城中村”煤改电试点改造。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相关地区政府

10.严防散煤复烧。按照《呼和浩特市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呼政办字〔2019〕40号),市四区和土左旗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开展打击散煤销售专项行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散煤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取缔。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土左旗人民政府、市四区人民政府

11.燃煤锅炉淘汰。按照年度任务,持续推进淘汰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以及建成区内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剩余锅炉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2.严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及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现役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排放标准;继续推进在用锅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市燃煤锅炉至少达到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锅炉达到《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3.加快推进铁路专线建设。加快调整运输结构,重点推动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充分利用既有铁路专用线能力,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加快钢铁、焦化、氧化铝、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4.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执行《呼和浩特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机动车超标排放查处、油品质量检查、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等各项任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财政局等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15.严格降尘管控考核。按照《大气降尘考核管理办法》中确定的9吨/(平方公里.月)标准,继续实施好逐月曝光制度,推行经济处罚制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

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城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等线性工程,严禁“大开挖”,必须实施分段施工;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建成区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

六、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17.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要派人驻村驻点,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夯实应急减排清单。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 VOCs 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 10%、20%和 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全覆盖;抓好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陶瓷、石灰窑、铸造、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涂料、油墨等 15 个行业的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按国家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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