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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发布 明确VOCs治理等多项指标

时间:2017-04-24 14:53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综合整治移动源,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8.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机动车充电桩建设;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积极推动公交电动化,深圳市要在2017年实现公交客运纯电动化,2020年实现出租车(含网约车)纯电动化;2017年起,广州、佛山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应全面实现纯电动化,力争2020年底实现公交纯电动化;珠三角其他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全省各地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加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加快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增加电子警察卡口,继续推进环保、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提高电子执法准确率,确保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开展黄标车技术鉴别和治理改造试点。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快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车用成品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千帕,做好逐步供应国VI车用成品油的前期准备工作;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必须符合国IV质量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组织实施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约谈等方式,强化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环保达标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13.组织实施在用车环保日常监督管理。加快地级以上市机动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平台联网传输数据,提高检测数据传输质量,全面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

14.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夜间进城重型柴油车的整治力度,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消灭黑烟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

15.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各地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和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

16.组织实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4月底前出台《广东省关于推进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实施意见》,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其中2017年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 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牵头,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配合,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组织实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珠三角地区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试点。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广东海事局、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综合整治面源,减少颗粒物产生。

18.全面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加快制定《广东省扬尘控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推动省人大扬尘控制专项立法;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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