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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

时间:2017-04-28 10:55

来源:重庆市环保局

日前,中国大气网获悉,重庆印发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758-2017)。标准对包转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是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物对群众健康影响,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促进包装印刷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庆市包装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管理和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包装印刷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艾格名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雷、周志恩、方维凯、吴莉萍、吴家翔、宋丹、张丹、唐敏、陈敏、王晓宸、谢耕。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7年4月10日首次发布,自2017年6月1日实施。

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包装印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企业类型*包括C2311书、报刊印刷、C2312本册印刷、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20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等。印刷相关商业服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的分类进行划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851印刷技术术语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黏剂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包装印刷package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即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生产活动。

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3印刷油墨printing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GB/T9851.1-2008,3.4]

3.4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5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HJ/T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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