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重庆印发《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

时间:2017-04-28 10:55

来源:重庆市环保局

5.2.1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2.2无组织排放监测点VOCs的分析测定方法应按照表5的规定执行。

5.2.3本标准无组织排放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4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且不低于日常工况的75%。

5.3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分析测定应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A.1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在有机溶剂输送与转移、墨辊等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油墨桶、有机溶剂容器桶或胶水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存储。

A.2印刷、烘干、复合等工艺单元产生的含VOCS废气,条件允许,宜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将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并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后排放。

A.3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A.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称、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和库存量等资料。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A.5印刷生产活动中禁止使用煤油或汽油作为设备清洗剂;禁止溶剂型上光油的使用;禁止使用溶剂型书刊装订用胶黏剂,胶黏剂有害物质应符合HJ/T220的要求。


编辑:张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