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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时间:2020-02-21 11:25

来源:中国雄安官网

近日,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实施最严厉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严重违规的参加单位将清出雄安新区建设市场。

该办法落实《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和《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着力提高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设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该办法涵盖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各专业;管理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围挡、硬化绿化、施工现场车辆冲洗设施、物料码放、垃圾处理、渣土运输的全过程;明确了全链条的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负总责,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

根据《办法》,在技术手段上,对施工现场全覆盖和红外监控,24小时采集PM2.5、PM10数据;在节能环保方面,提倡使用新型生态、节能、环保产品,宜优先选用成套装配式产品,必须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全封闭环保型新能源专用运输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或电动等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红黄牌”警示告诫,采用积分制,并计入雄安新区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在处罚力度上,12个月之内两次“红牌”警告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纳入雄安新区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停止参与雄安新区的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和《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着力提高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设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拆除、配套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防治结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的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四)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责任。

(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对于闲置的建设用地,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

(二)工程开工前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人。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扬尘治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资料,资料包括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专项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抑尘设备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内容,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在项目施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六)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考核”,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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