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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0-15 09:49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惠州印发《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扬尘污染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预防、治理、监督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因地面裸露等活动和场所中产生的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中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条例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垃圾、渣土等易产生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政府及其他组织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监测和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及其地上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以及建筑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物料运输车辆的禁行、限行区域,并对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车辆指定路线、时间。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河湖整治以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资源开发作业及国有储备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扬尘污染举报】 生态环境、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就施工项目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施工工地周围的保洁责任区。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一般设在施工工地边界二十米范围内。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降尘设备使用、进出车辆冲洗、道路洒水保洁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防尘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围挡外围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密闭的围挡或者围墙,围挡或者围墙底部应当设置不低于二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顶部设置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二点五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一点八米。管线铺设工程施工段,其边界应当设置一点五米以上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路栏。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以及防溢座的,应当设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城市区域内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可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扬尘监控、监测设备应当与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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