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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0-15 09:49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五)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应当硬底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六)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采取定时洒水等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内的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渣土等物料,应当及时采用密闭方式运送,不得泄漏、遗撒;需要临时存放在施工工地的,应当集中堆放在围挡内,并采取覆盖防尘网(布)措施。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抑尘和湿法施工等措施。

(九)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等设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道路和管线铺设等施工防尘措施】 道路和管线铺设以及水利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根据施工作业方式采取以下防尘措施: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四)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拆除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物料运输防尘措施】 运输物料的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本地网络监测系统。

运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区域和通行时间行驶。

第十三条【物料堆场防尘措施】 物料堆场应当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物料堆场应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物料的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闲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物料堆场,应当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第十四条【城市主干道及公共场所防尘措施】 城市主干道路以及广场、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压清洗等机械化清扫作业,其他道路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在干燥气候及污染天气等条件下,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加大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力度。

鼓励保洁单位推广清扫保洁新工艺,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第十五条【裸露地面责任主体】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实施覆盖或者硬化: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六条【矿山防尘措施】 矿山开采应当采取以下防尘措施:

(一)采矿场、排岩场等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二)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布)、复垦等有效措施。

(四)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场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将防尘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未明确保洁责任区、未建立工作台账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明确施工工地周围保洁责任区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条【物料运输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运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区域和通行时间要求行驶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物料堆场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建筑物料堆场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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