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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VOCs执法行动:监测时企业生产负荷必须达到75%以上

时间:2021-05-27 10:45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 有机废气排放旁路情况。重点检查有机废气排放旁路,如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是否存在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排或偷排情况;是否存在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偷排以及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等行为;企业是否根据要求,采取拆除、切断或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除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以外的旁路。

3. 非正常工况排放情况。企业是否制定非正常工况(包括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VOCs管控规程,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是否停止运行,并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石化、化工企业在检维修前是否制定检维修期间VOCs管控方案,是否报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实施检维修作业;是否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相关历史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

4.加油站油气治理效果。重点检查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各阶段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尤其是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是否达标、油气回收管线连接部位是否泄漏、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管线阀门关合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制度等。

(四)其他检查检查企业环保手续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VOCs治理设施设计说明与运行台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验收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等。

四、专项执法组织实施

(一)现场培训(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省厅将组织执法、监测、行业专家分行业开展现场执法培训,每个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培训4名执法骨干;在省厅培训的基础上开展行业培训,提高执法检查能力。通过培训,使执法业务骨干基本掌握识别原辅材料VOCs含量、VOCs排放环节、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必要环节、VOCs治理设施收集率和去除率、排放达标率以及便携式VOCs检测仪的使用方法。

(二)问题摸排(6月1日至6月30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此次涉VOCs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对照企业清单,联合监测部门(或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执法-监测联合检查。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尤其要加强VOCs原辅材料、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的监测(附件4)。各省辖市要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对于可以立行立改的环境问题,责令企业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对于不能立行立改的,属地应建立销号式问题整改机制,跟踪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省厅对每个省辖市派驻1-2个专家执法组,每个专家执法组由2名执法人员、2名监测人员和1名专家组成,实施异地用兵,抽查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区域,指导帮扶各地开展专项执法。

(三)整改提升(7月1日至8月30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采取现场指导、专家会诊、企业服务日活动等形式,针对企业问题台账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帮扶企业制定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策”,科学设计VOCs废气收集系统,督促企业升级改造,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做到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确保问题整改销号到位。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做到无事不扰;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做到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曝光一批,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四)核查验收(8月31至9月30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县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整改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局领导带队核查验收,确保专项执法效果。省厅将根据遥感监测、群众举报、臭氧污染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对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弄虚作假及瞒报执法情况等进行立案查处,并进一步提级办案,一案双查,强化执法责任落到实处。五、保障措施省厅派出专家执法组人员住宿、差旅、车辆、专家、宣传、资料等经费由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统一保障。抽调人员往返差旅费由派出单位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细化分工,组织协调大气、环评、监测、监控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VOCs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压实执法责任。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逐级逐岗压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指定能力强、有担当的业务骨干担任案件主办人;监测人员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内容、采样位置及监测结果等监测情况负责。

(三)加大指导帮扶。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在专项行动过程中,明确专项检查组不仅是执法组,也是指导组和帮扶组,既要依法查处违法,也要向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治理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地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涉VOCs企业正反面典型案例,强化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举报涉VOCs环境违法问题。

(五)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落实现场执法检查规范,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纪律,不得接受吃请,不得隐瞒执法问题,不得非法关停企业,杜绝“一刀切”。

(六)严格信息报送。各地于5月31日前上报专项执法联络人员信息表(附件1),专项行动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录入执法检查信息,行动期间每周五12:00前报送1-2个典型案例(模板见附件5)。9月30日前,报送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省厅建立微信工作群,实时通报发布有关信息。

联系人:高洁

联系电话:0371-66309228

电子邮箱:gaojie9008@163.com

现场监测要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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