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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VOCs执法行动:监测时企业生产负荷必须达到75%以上

时间:2021-05-27 10:45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现行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要求的监测内容开展现场监测。

一、凡是安装涉VOCs处理设施的,均要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时企业生产负荷必须达到75%以上,并记录产污环节生产情况。石化、制药等企业开工和停工及设施维修时造成较大泄漏和污染的,需进行无组织和有组织监测。二、有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测。在生产正常、处理设施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GB/T16157和HJ397相关要求检查其监测孔、采样平台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的监测。污水处理池收集排口和储罐的监测必须使用具有防静电的监测仪器,也可用PVF材质气袋采集样品后分析。使用PID便携式VOCs分析仪监测判断涉嫌超标的,应开展气袋采样,确保8小时内送回实验室进行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项目分析。

三、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测。涉VOCs企业均需进行手持式PID仪现场监测,监测点位主要在涉VOCs车间门口、窗户外或通风口(正常生产状态情况下)1米、高1.5米至少3个位置,在环境风力小于3米/秒情况下进行快速监测。PID监测涉嫌超标,应开展气袋采样,并在8小时内送回实验室进行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项目分析。

企业厂房不完整、有顶无完整车间围墙和不封闭的,应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米、高1.5米以上位置进行PID监测,PID监测涉嫌超标,应开展气袋采样,并在8小时内送回实验室进行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项目分析。

污水处理池和敞开管道、沟渠液面的监测应在液面上100mm处,监测结果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应该对该环节进行密闭,如存在安全问题可按环评要求执行。

四、监测应当按规范做好现场采样和监测记录。涉嫌超标的企业必须做好全部工况信息、采样和监测记录,企业负责人需在取样单上签字。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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