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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涉VOCs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时间:2021-12-07 10:14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十四五”全面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安徽省大气办印发《安徽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三大结构。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近年来,通过实施长三角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全省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秋冬季攻坚虽取得积极成效,但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为持续深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治理,进一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2021-2022年秋冬季继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开好局、起好步。

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

(二)落实钢铁行业去产能和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以及粗钢产量压减决策部署,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严格环境准入,除搬迁、产能置换外,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长江钢铁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2022年及时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按照环保绩效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

(三)深入开展燃煤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

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尽快完成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12月底前确保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炉膛直径3 米及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和燃煤热风炉全部淘汰完毕;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加快推进铸造(10 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2022年1-3月,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制定整治清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督促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要求完成一次检修,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制定辖区内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重点燃煤企业原则上必须使用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6%的低硫优质煤,提前做好优质低硫煤采购和储备工作。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监督检查,禁燃区内严禁散煤加工、销售和使用。

(四)持续开展VOCs整治攻坚行动

持续落实《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整治年度VOCs综合治理项目,确保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年度计划目标。高质量开展当前存在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问题排查整治,2021年10月底前,结合本地特色产业,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年12月底前,各市对检查抽测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结合“一企一案”编制,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开展整治。开展VOCs治理示范项目推选,引导推动低VOCs替代、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升级改造、运维能力提升等技术创新,以先进促后进。

(五)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鼓励以港口、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出台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政策。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登记,2022年3月底前配合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将超标排放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加大车船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六)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扣减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得分。

(七)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强化扬尘管控,皖北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 吨/月·平方公里,其他城市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省大气办通报2020年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力争2022 年3月底前,内河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和主要交通干线、铁路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持续优化绩效分级应急减排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覆盖全、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难以核查的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在绩效分级过程中,应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应纳入中控数据记录。

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各地应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性,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减排措施落地有效。同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将涉VOCs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完成重点污染源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

(二)强化工作监督

以PM10为重点,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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