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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建言:VOCs在线监测设备的备案合规性

时间:2022-12-12 14:22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内容: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要求: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由于公司在线监测设备采购时间跨度长,有部分设备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发布前已安装,现有如下问题:1.VOCs在线监测设备在购买的时候,环保证书和监测报告都在有效期内,但是调试联网完毕后,备案时证书过期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备案?2.VOCs在线监测设备备案时环保证书和监测报告都在有效期内,但是后期证书过期未继续续证的情况下,这个在线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回复:

1、根据2019年2月1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栏目《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故贵公司可以正常进行备案。

2、贵公司VOCs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指标应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相关验收要求,备案时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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