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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淘汰原有VOCs低效治理设施或更换高效治理方案

时间:2023-06-29 11:24

来源: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整治VOCs污染问题,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了《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到2023年底,制定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完成第一批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企一方案”编制及技术评估论证,完成当年减排任务,有效提升港区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到2024年底,VOCs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完成省级清新园区创建;到2025年,持续巩固治理成果,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明显减少,臭氧浓度实现稳定并达到二级标准。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对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具有重大影响。当前我区以O3和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依然存在,VOCs排放总量大、园区部分特征因子环境浓度趋近临界值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整治VOCs污染问题,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嘉兴市臭氧三年污染防治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引导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施工、绿色消费,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方位、全过程开展VOCs综合治理,在源头减少产生量、在过程减少泄漏量、在末端减少排放量,推进石化、化工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城乡生活源等领域污染治理,全面提升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制定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完成第一批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企一方案”编制及技术评估论证,完成当年减排任务,有效提升港区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到2024年底,VOCs污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完成省级清新园区创建;到2025年,持续巩固治理成果,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明显减少,臭氧浓度实现稳定并达到二级标准。

三、实施范围

重点对石化、化工、油品及有机液体储运销等涉VOCs排放行业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综合治理(名单详见附件1)。

四、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绿色生产,系统提升工艺水平

1.严格项目准入。严格落实涉VOCs项目准入要求,原则上不再新上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值的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对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设施的涉VOCs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报告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淘汰原有低效治理设施或更换高效治理方案。对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的涉VOCs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应重点核实吸附效率的可达性、活性炭吸脱附更换频次与废活性炭量的匹配性;对照技术规范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报告中重新核算。现有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大气污染设施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通过新上项目或补办项目环评审批。〔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招商工作部、经济发展部〕

2.全面提升生产及污染治理工艺水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管道化、密闭化、自动化”原则,系统整体规划车间布局、工程设计、装备选型,确保各物料、产品在储存、输送、投加、生产、在线取样、中转、出料包装等生产全过程实现全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等异味物质的污染。对照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任务技术规范要求,编制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企一方案”,按计划系统提升生产及污染治理工艺水平。〔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二)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

3.整治低效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排查涉及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处理技术的设施及排放未达标的治理设施,按计划实施升级改造,对未达到要求的督促整改,确保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4.提高无组织废气收集效率。合理设计收集系统,包括收集设备的位置、通风系统、管道布局等。优化操作流程,包括废气产生的控制和管理、收集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等,以确保无组织废气收集的高效率和安全性。〔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三)严格控制生产环节,减少过程泄漏

5.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治理、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治理、固废贮存场所废气治理、成品及原辅料贮存场所废气收集治理、敞开液面及管道接口逸散废气治理、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等情况,每季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形成闭环整改,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6.有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其他企业载有气、液态VOCs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开展LDAR工作。为消除物料泄漏隐患,加强企业物料回收,减少无组织污染排放,进一步提升修复下限要求,开展100PPM以上泄漏浓度修复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7.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非正常工况时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在臭氧污染高发时段(6月上旬-10月中旬,特别是9月上旬-10月中旬)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应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收集处理产生的VOCs废气,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责任部门(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经济发展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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