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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

时间:2024-01-05 11:13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明确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及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意见。各市州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9月底前,各市州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市州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协同减排,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市州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及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4.2预警分级

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2.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微克/立方米)、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预防。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区域联动预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以下简称重点区域)。

区域联动橙色预警:预测有4个及以上重点城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区域联动红色预警:预测有4个及以上重点城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2.3省级预警

省级橙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4个及以上城市、区域外有3个及以上城市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条件。

省级红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4个及以上城市、区域外有3个及以上城市达到红色及以上预警条件。

省生环委办应根据预测预报情况和生态环境部、区域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通知相关市州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与周边省份、城市应急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预警响应。

4.3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区域联动预警和省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4.4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

区域联动预警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省级预警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或授权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人发送,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必要时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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