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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09 11:34

来源:中国大气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河南省财政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出台了《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对河南省原有办法中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进行了修改完善。

调整了资金支持范围。根据中央办法和河南省实际,一是将农村地区和农用领域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重要事项纳入资金支持范围;二是根据环保工作实际需要和近年资金执行情况,城乡扬尘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等不再纳入资金支持范围;三是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方面,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考虑到中央重点支持工程减排项目,河南省现阶段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治理得到有效提升、工程治理减排空间逐步缩小,目前亟需补齐环境治理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的短板弱项。为更好地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与中央资金形成有效互补与衔接,明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不得超过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总规模的30%。

调整并细化资金分配方式。仍然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但对资金支持额度和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了细化。其中: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两项:一是支持纳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的重点项目。除省本级项目外,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中“需长期实施……且确需省级分担的事项,省级分担比例逐步统一到不超过30%”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省级资金对项目的补助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二是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根据污染防治攻坚年度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或参照往年做法予以定额奖励。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PM10、PM2.5、优良天数、重污染天数四项指标改善情况为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40%、20%、10%。

强化资金使用跟踪。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和定额奖励资金,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系统,对省级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调度追踪,实时掌握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

附 件

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势的需要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项目实施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七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

(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30%);

(三)农村地区和农用领域散煤清洁能源替代;

(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包括:

(一)纳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入库指南另行发文。除省本级项目外,省级补助资金数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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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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