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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5万!因吸附装置未填充活性炭...

时间:2024-02-27 09:14

来源:惠州环保服务等

2022年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环境监测走航提供的数据支持,对VOCs异常区域进行数据分析,经过行业排查、精准研判,最后实地检查发现,某电气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某电气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力器具、灯具、工艺品等生产和销售,项目喷塑工序有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为活性炭吸附后达标排放。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车间正在运行,两名工人正在进行喷粉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但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间在喷塑作业时,吸附处理效果不佳,现场气味较大,经拆开活性炭吸附装置后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未填充活性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喷塑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查封。该公司在案发后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2022年4月24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叁拾伍万元,6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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