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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4-04-12 11:15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和舟山市为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聚焦解决影响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2024年,全省设区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25微克/立方米,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达到25.4微克/立方米。 

2025年,全省设区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24.3微克/立方米,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达到24.5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全省空气质量持续领跑长三角地区,舟山、丽水市分别排名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的前3位、前10位。

全文如下:

  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聚焦解决影响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强化政策协同、源头预防,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为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浙江新篇章增添更加靓丽的大气环境底色。

(二)重点区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和舟山市为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金华、衢州市参照重点区域执行。

(三)目标指标。2024年,全省设区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25微克/立方米,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达到25.4微克/立方米。 

2025年,全省设区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24.3微克/立方米,重点区域PM2.5 平均浓度达到24.5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全省空气质量持续领跑长三角地区,舟山、丽水市分别排名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的前3位、前10位。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源头优化产业结构。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推动石化产业链“控油增化”。 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原则上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五)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鼓励现有高耗能项目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加大涉气行业落后工艺装备淘汰和限制类工艺装备的改造提升。加快退出6000万标砖/年(不含)以下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等限制类产能,支持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材料制造产业。推动长流程炼钢企业减量置换改造,优化整合短流程炼钢和独立热轧产能,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能占比达到40%。压减重点地区水泥熟料产能,到2025年,完成8条25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整合退出。

(六)提升改造产业集群。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县(市、区)应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小微企业园主导产业集聚度一般不低于70%。各地对烧结砖、废橡胶利用、船舶修造、纺织染整、铸造、化纤、包装印刷、制鞋、钢结构、车辆零部件制造等涉气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布局和政府引导,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钣喷中心等“绿岛”设施。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低碳化转型

(七)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0%,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40%左右,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增至4500万千瓦以上,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00亿立方米左右。

(八)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调控方案,重点压减非电力行业用煤。国家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推动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到2025年,国家重点区域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5%左右。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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