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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4-04-12 11:15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提升废气治理绩效

(十八)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煤锅炉实施烟气治理升级改造,采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等高效治理工艺。2025年6月,水泥行业全面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2025年底前,钢铁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改造;2024年启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2027年基本完成全面改造任务。

(十九)全面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维修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领域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探索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涉及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的汽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行业,原则上实现溶剂型原辅材料“应替尽替”。

(二十)深化VOCs综合治理。持续开展低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除恶臭异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推进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 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石化、化工、化纤、油品仓储等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2024年,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县(市、区)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各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

(二十一)推进重点行业提级改造。培育创建一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企业。到2025年,配备玻璃熔窑的玻璃企业达到A 级,50%的石化企业达到A级;到2027年,石化企业基本达到A级。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治理氨逃逸防控。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管理,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七、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实现精准高效管控

(二十二)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修订《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各地依法依规同步修订。聚焦重点区域,强化冬季颗粒物污染应对和夏季臭氧污染削峰。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重点企业协议减排、错峰生产。健全污染天气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机制。

(二十三)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队伍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平台,提升环境、气象、 社会活动数据综合利用和人工智能分析水平,各市空气质量24小时、72小时预报准确率达到90%、80%以上。深化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合作,健全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报预警信息联合发布机制。

(二十四)加强大气污染排放评估调度。常态化归集能源、交通、电力领域数据,健全大气污染排放评估调度机制。迭代升级“浙里蓝天”“生态环境大脑”等数字化应用,实现大气环境管理和污染天气应对“平急两用”。

八、加强机制建设,构建高水平管理体系

(二十五)开展新一轮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修订清新空气示范区评价办法,以提前达到美丽中国建设2035年空气质量目标(PM2.5浓度达到25微克/立方米)为核心要求,开展第二轮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完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大气环境管理制度。2023年PM2.5浓度高于25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在2024年要制定专项方案,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到2027年,50%以上的县(市、区)完成新一轮清新空气示范区创建。

(二十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环杭州湾区域石化、化工行业VOCs协同治理。优化省际交界地区的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推动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交叉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应与周边省(市)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二十七)健全大气环境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加快制(修)订锅炉、汽修、纺织染整、工业涂装、燃煤电厂及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市政设施、畜禽养殖场所恶臭异味防控技术规范。完善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技术规范体系。

九、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治污监管基础

(二十八)加强大气环境监测。健全大气环境“天空地一体” 监测网络,实现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重点区域的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完善公路、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城市主城区道路扬尘监测。提升大气环境遥感监测能力。

(二十九)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用电、用能、视频监控等设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鼓励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排放远程监控装置。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开展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数字化监管。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扩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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