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8 10:46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二)分类整治。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污染物产排情况、综合效益情况扎实指导开展分类整治,对照《方案》重点任务要求,指导印刷企业做好自查。对开展源头替代的要积极跟进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全流程帮扶;对开展无组织治理和末端整治的,要持续强化技术指导。
(三)综合验收。完成原辅材料替代及豁免、无组织规范化管理及设备升级、末端治理设施提升的,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动态整治台账,及时组织开展现场验收,督导企业严格做好长效运行,保障收集治理效率和豁免真实性。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科技支撑。在制定豁免指南、建设原辅材料库和全流程解读豁免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市印刷行业协会组建由企业代表、第三方检测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组成的专家库,进一步提供专业性指导。鼓励企业与原辅材料生产厂商合作,开展低VOCs油墨、清洗剂的本地化研发与应用试点。
(二)加强资金保障。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改造、末端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改造投入将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2025年7月底前,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一次项目集中申报,进一步减轻企业原辅材料改造和设备升级资金压力。
(三)优化管理要求。对完成豁免的印刷企业,在保障定期更新原辅材料信息化管理系统上材料台账和检测报告等信息的基础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行“无事不扰”原则,除按要求开展年度比例抽查外,原则上不再实地开展检查帮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挥发性有机物道路走航加强日常监管,对高值点位高发频发的,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
附件:
1.低挥发性原辅材料豁免类型及条件
2.豁免申报流程
附件1:低挥发性原辅材料豁免类型及条件
《方案》所指印刷行业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业等。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一)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38507-2020)表1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38508-2020)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33372-2020)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三)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管控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注:豁免类型、条件及有关要求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附件2:豁免申报流程
一、企业主动申请。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至少稳定运行6个月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方案》豁免条件,准备《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申请报告》报市印刷行业协会集中申报。另外,企业也可按照规定流程单独向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豁免,并提供完备的佐证材料。
二、协会集中辅导。印刷协会要配合技术专家团队对照企业申报材料开展书面材料+企业现场指导,帮助企业进一步提升豁免材料和现场管理规范性,出具《豁免企业集中申报表》,并统一转报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
三、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印刷协会转报的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核,依情况开展现场抽检。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到豁免企业清单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复审。
四、市生态环境局复审。对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豁免材料进行复审,依情况开展现场抽检。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建立长效更新机制,每月底前对豁免清单进行更新调整。
五、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省生态环境厅对上报备案的豁免企业进行集中公示。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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