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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格实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专题问询

时间:2018-07-10 15:54

来源:中国人大网

[赵英民](2018-07-10 11:26:18)

最后,落实各方面的责任,要强化问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抓紧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地方和部门的落实情况,也将纳入到国务院大督查和相关的专项督查当中。以上汇报请批评指正。

[王毅](2018-07-10 11:26:45)

谢谢赵部长的回答,非常明确清楚。除了赵部长说的之外,作为一个学者,我认为构建区域污染防治体系,仅有目前大气法规定的联席会议、区划规划等机制恐怕还不够,还需要根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参考国内外区域流域治理的经验,探索创新包括统筹协调、利益相关方参与和科学评估咨询在内的基本制度的建立,这三项制度是相互支撑的,其中要强化目前部门协调联动及问责的弱项。同时制度建设还要有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优先序,并使制度演进的目标可以预期,这样才有利于构建一个现代的区域治理体系。谢谢。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2018-07-10 11:27:40)

重点在项目审批和管理的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许可证制度真正能够落实。

[连维良](2018-07-10 11:28:10)

关键是加强监管,在简政放权的过程当中,有些审批事项前置改为后置,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继续按前置程序管理,确保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赵英民](2018-07-10 11:28:34)

我补充一下这个问题,现在整个许可证是在按行业分步骤推进,推进的过程中,首先是选了污染重、排放量大的行业来做,刚才我汇报,现在一共核发了21000多家企业,从企业数量来说,还不是很大的一个数,但是因为首先发的是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所以这21000家企业的排放量占工业排放总量已经超过50%了,下一步我们尽快实现明年底覆盖到80%,2020年100%全覆盖。

[栗战书](2018-07-10 11:42:54)

请冯军委员发言询问。

[冯军](2018-07-10 12:56:36)

我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来人大工作之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中坚持全民共治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理念、新原则和新要求,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全民、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事业,这项工作要做好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参与和奉献。在这次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的很多问题都与全民共治存在着短板和弱项有关。在全民共治领域里有两个重要的环节,一个是法律要求、法律精神的宣传普及,还有一个是执法司法的实效性。有效地普法可以为全民共治发挥社会动员、引导和整合的作用,是全民共治的一个基础性工作。有效的执法、司法可以为全民共治提供有力的支撑,这两个环节在这次执法检查过程中也都发现了一些短板。我想了解一下,我们在建设健全全民共治体系、推动有效普法,提升环境执法司法实效性方面,我们还存在哪些瓶颈性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准备采取哪些有力的措施?

[司法部副部长 刘炤](2018-07-10 12:59:09)

普法方面我来报告一下。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一直非常重视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方面的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了“七五”普法规划,其中很明确地说到,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在“七五”普法规划中,也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作为重要内容。但是现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社会对法律了解还是不够,下一步我们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要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第一,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普法责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司法部将和生态环境部一起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普法的责任清单,落实普法的责任。今年是“七五”普法的中期检查时期,我们在中期检查时要把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分值和权重,进一步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第二,我们认为最好的法治宣传方式,就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开报道有关案件的处理,形成威慑力,这是效果最明显的一种法治宣传,比宣传法律条文还更加有效果。第三,创新方式方法,在不同的平台上继续宣传生态环境的法律。比如,法律服务网、政府法制信息网、生态环境部官网等都继续扩大宣传。第四,广泛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增强各方互动,广泛调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法律职业者参与到普法活动过程中,通过答记者问、专家解读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的关切。第五,把握重要节点,加强重点培训,利用法制宣传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开展宣传,在中小学课本里也可以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促进法律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2018-07-10 12:59:43)

人民法院从2016年元月至2018年6月全国法院一共审结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3489件,其中同期审结的涉气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仅36件,涉及到67人。这些案件的结构特点,大体上是四个方面。一是总体案件占比偏低,人民法院每年的刑事案件是90万件至100万件左右,涉及到环境污染的是3489件,但涉及到大气污染的就更少了,只有36件,占比非常之低。涉气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在整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占比也仅仅是1.03%。二是这类刑事案件的地区分布非常不均匀,这几类案件集中在江苏、山东、江西、福建,这四个省占了72%,有16个省市没有一件与大气污染有关的刑事案件。

[江必新](2018-07-10 13:00:26)

三是这类案件涉及的案由、罪名主要其中在非法走私废旧电子器械和石化类加工,真正涉及到大气方面排污的还很少。四是涉及到企业的只有5件,占比非常低,其实真正排污的大户还是企业。这是案件的结构情况。关于处理的情况,在3489件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包括36件与大气污染相关的刑事案件,所有的都进行了有罪判决,都判有罪了,每年法院都有1000、2000件判无罪,涉及到环境污染案件都判了有罪。但是有52%的判了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有48%的案件是判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总体来看,判处刑罚偏轻,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主要原因,一是法定刑最高的就是七年以下,一般的就是三年以下。根据相关的刑事政策,三年以下通常有可能判缓,或者有些轻微的就免予处罚了。从法院的主观原因来看,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还是缺乏深刻认识,对它的社会危害性,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另外,这些犯罪很多是受指使或者受暗示实施的,有时候判刑下不了手。还有一个原因,这类案件证据很难取,因为大气污染的流动性、综合性、复杂性,要检察机关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很难,所以有时候证据不足,有时候疑罪从无了,有时候判得有点轻。还包括证据规则、标准不是太清楚,也都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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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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