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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20-03-18 10:33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第一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将扬尘污染评估和防治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其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三)施工单位应当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帐,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外粘贴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城市建成区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土石方作业时,必须采取遮盖、围挡、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配备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并且确保作业区域全覆盖;当天不能回填或者清运的建筑土方必须进行覆盖;

(三)建筑土方应当缩短裸露时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土石方作业期间,应当在作业区域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安装在线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并且与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对建筑外部进行修缮、装饰施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或者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应当密闭存放,采取覆盖措施的应当按时洒水压尘;

(二)水泥、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者密闭容器内密闭存放,如果需要露天放置,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搬运时应当有降尘措施;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施工中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四)清理楼层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且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六)建筑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城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全封闭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

采取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防止扬尘扩散。

重污染天气或者气象部门发布五级以上风力期间,应当停止土石方、地下工程、建筑物拆除和爆破等施工作业。

第二十五条建(构)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等防尘措施。

第二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的,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实施路面切割、开挖、破碎等作业或者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和路面基层的清扫应当进行洒水防尘或者使用清洗车冲刷,道路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和管线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沿线施工场地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场地与道路搭接段应当进行硬化;

(二)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必须进行清洗,运输过程应当采取密闭防尘遮盖,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三)运输车辆按照规定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装载物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二十八条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二十九条城乡环卫作业应当逐步扩大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和机扫道路面积,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并且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区主要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高压冲洗、洒水等机械化清扫冲刷低尘作业方式,并且根据道路扬尘控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在干燥或者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适当增加洒水次数,降低扬尘污染;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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