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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20-03-18 10:33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国省道和其他道路应当采用低尘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方式,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治扬尘。

第三节城市绿化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城市道路、建筑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城区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

大型车停车场、大型车维修点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当硬化,其他裸露地面采取铺装、绿化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绿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五)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六)闲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市区广场、公园等超过3000平方米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或者施工工期在十五日以上的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且应当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绿化作业的种植土、弃土在路面堆放应当铺垫隔离物,弃土和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及时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在当天完成余土及其它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道路路肩、路边等裸露地面应当根据场地使用情况,分别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措施;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第四节物料堆放、矿产开采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干散货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对生产、运输和堆放物料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配备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六)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加以覆盖;

(七)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三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

(二)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三)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四)密封式罐车应当安装防止砂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

第三十六条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因采矿或者取土而破坏的耕地、林地,或者已经停用的矿山,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及其他措施,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扬尘污染风险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具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扬尘污染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并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

第三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控与重点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经检测发现的重度扬尘污染源应当及时响应,协调处置。

第三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一般以上扬尘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并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迅速响应,及时公布处置措施、进度与结果。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直接转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置,并明确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有效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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