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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时间:2019-08-29 10:31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

4. 加强“散乱污”“低散乱”企业管控。

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气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气企业及集群大排查,摸清全市低端落后企业(作坊)底数,建立“散乱污”涉气企业清单和企业管理台账。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根据分类处置的原则,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确保2019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整治“低散乱”问题企业(作坊),每年整治1000家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低散乱”问题企业(作坊)治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在检查核查中发现“死灰复燃”的“散乱污”企业,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加快壮大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

(1)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创建低碳经济示范区,开展低碳技术产业示范,发展低碳高效能源,打造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带。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以提升节能环保装备供给能力为主线,优先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能环保装备技术,重点发展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气体有害物控制及收集回用、高效节能热处理装置、地热能利用等技术和装备。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集中在秀洲区、海盐县、平湖市、桐乡市。其中,秀洲区重点打造环保产业集群,海盐县、平湖市、桐乡市重点打造节能产业集群。

(2)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技术产业化。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突破智能电网运行优化、能耗在线监测与用能优化等关键技术。积极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源-网-荷-储-用”可再生能源互联网。

(3)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型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跨越提升,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总成;加快发展便捷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6. 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1)加大力度削减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地方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到2022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8%。依据各区域实际制定年度非电用煤限额,重点在桐乡市、海宁市和嘉善县三个非电用煤量较大的区域开展限煤工作。重点加强燃煤电厂煤炭消耗量控制,2018年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和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压减电煤55万吨,在此基础上确保电煤保持逐年负增长。

(2)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扩大Ⅱ类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范围,研究划定Ⅲ类禁燃区范围。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市、县(市、区)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到2020年,除火力发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煤需求外,全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Ⅱ类燃料禁燃区,力争到2022年全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Ⅲ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一律实施1.5倍煤炭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严格煤炭加工、储运、购销、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全市禁止使用灰分大于15%、硫分大于0.7%的煤炭,确保进入我市的煤炭达到清洁煤要求。2019年,全市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省统调电厂)、59家万吨耗煤企业,必须使用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6%,低位发热量≥4900大卡/千克标准的清洁煤。加强煤炭质量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积极推广使用洗选后的燃煤,开发和推广配煤和型煤等洁净煤技术,燃煤锅炉和窑炉应使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

7. 加快燃煤锅炉淘汰。

(1)坚持“源头治理、全面禁止,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分散燃煤锅(窑)炉和其他工业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新发现的煤炭销售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持续开展排查拆除工作,确保随时发现、随时淘汰。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等地的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等加工行业推广电窑炉。

(2)加快园区集中供热,推进配套热力管网建设。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重点推进热电联产新、扩、改建项目,增强区域内集中供热能力,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燃煤热电机组、分散燃煤锅炉。到2020年,所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的95%以上,基本淘汰热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供热锅炉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对用气用热负荷分散、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通过推进现有燃煤锅炉煤改气或分布式能源站等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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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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