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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时间:2022-10-14 14:25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5.协同加强环境价格税费政策运用

统筹市场供求、资源勘测开发、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再生水利用,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自主协商定价。完善川渝两地差别化电价等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促进环境保护作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推动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共治,严格环境保护税征管,规范排污企业市场行为。

(五)完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

1.完善会商协作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区域合作执行层面的协调和推进力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安排和跟进各合作事项进展,会商研判区域生态环境形势和重大问题,共同制定应对方案。建立两地合作事项成效评估机制、结果公开机制。

2.推进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智慧化

建立川渝两地生态环境数据互通共享和开放应用机制。探索建立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相关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和开放一体化规范管理机制。推进落实川渝两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统筹区域现有、适当新增监测站点,形成布局合理、密度适宜且自动化程度高的区域生态环境精细感知“一张网”,着重提升重要生态空间和典型生态系统的遥感监测能力、区域PM2.5与臭氧协同监测能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监测能力;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面整合区域内各类生态环境空间信息,建设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张图”,提升污染追踪溯源、预警预报能力和风险隐患智慧识别、评估能力;集成应用生态环境、水文气象、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信息资源,统一搭建云端互联的生态环境管理和决策支持“一个平台”,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跟踪调度、考核评估和优化反馈能力。

3.推动人才队伍建设联合培养机制

统筹考虑川渝两地生态环境人才发展需求,共同制定人才资源战略规划。探索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共同开发重点领域人力资源。鼓励区域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整合资源,联合共建生态环境优势学科、实验室、研究中心、职业院校,构建“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新模式。实施川渝两地生态环境干部挂职交流行动计划,促进合作交流常态化。

4.联合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技攻关

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整合优化区域科研资源,建设一批具有国家、区域引领作用的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政策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共建专家库、知识库和技术支持团队。加强基础科学与应用科学研究,联合申报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项目,开展区域性、流域性、持久性环境问题联合攻关,系统推进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强化创新技术在重点区域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新型环境问题的防控,带动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专栏10生态环境科研能力现代化建设项目

1.省级科研能力现代化提升

加快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重点实验室(成都基地)建设;推进“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四川遥感应用基地”“四川省司法鉴定快速检测实验室和水生生物毒性实验室”等建设。建设大气、水、土壤、生态、规划与政策支持等5个省级环境要素实验室,推动省级基础科技支撑能力和研究成果辐射能力不断提升。

2.地市级科研能力整合提升

优化整合地市生态环境专业技术资源,鼓励除成都外的地市建设生态环境综合研究中心,推动地方高效转化科技成果、解决环境问题、支撑发展决策,初步形成“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以成果应用转换为重心”的发展模式。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与重庆的合作,统筹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统分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省级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任务分工将目标、措施和工程纳入相关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领域,细化落实本规划,加大实施力度,抓好任务落实,形成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一体化的强大合力。

(二)严格目标考核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各级党委“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指导帮扶、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注重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确保目标按期保质实现。强化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有关领导和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三)加大资金投入

坚持以项目为载体,落实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重点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生态环境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鼓励发展生态环境领域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综合运用土地、价格等多种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

(四)实施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等信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重点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形式多样的开放和实践体验活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建、共保、共享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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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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