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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罚百万

时间:2018-03-15 10:01

来源:四川省法制办

12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提高立法质量,四川省环保厅报省法制办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说明正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很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包括禁止在人口集中区露天熏制腊肉、香肠;禁止随意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同时,《实施办法》拟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处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未达标约谈主要负责人

《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对政府职责予以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在监督管理方面,我省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市(州)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或者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市政府有关领导应当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另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等监测义务。

细举措人口集中区禁熏腊肉

在防治措施方面,《实施办法》进行了分类明确,其中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实施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提高燃煤品质,推广节能炉具,促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淘汰燃煤小锅炉,禁止新建燃煤小锅炉,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3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污染排放;运输矿石(粉)、煤炭、肥料等散装、粉状、流体物料,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密闭运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因抛洒滴漏或者倾倒造成路面污染的,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理,并接受处罚;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市(州)政府应当划定秸秆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及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高压电线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禁止在人口集中区露天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联防联控打击大气污染行为

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面,省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动态调控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和防控力度。由省政府确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环境规划、标准、监测、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

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分析,并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互通大气污染源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重罚追责违规排放可罚百万

《实施办法》还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违反《实施办法》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支持。

有相关修改意见可于4月6日前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信函寄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邮编:610015

电子邮箱:fzbnlc@163.com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相关规划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协同控制、全民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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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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