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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

时间:2022-01-19 14:57

来源:中国水网

第四节 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

推进完善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处置和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等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环境风险评价,严格把控环境准入关。强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风险源企业名录,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推进高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严格禁止高污染产业企业向中上游地区转移。加强涉危涉重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按照环境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协同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综合防治、风险防控与生态恢复。探索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推进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化备案,实现涉危涉重企业电子化备案全覆盖,2022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推进重点流域上下游环境应急综合治理和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健全防范化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和应急准备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多层级、网络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分类分级开展基层环境应急人员轮训。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配置,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完善平战结合、区域联动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探索建立环境应急专员制度。

专栏8 强化风险管控建设重大工程

危废医废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工程。提标改造一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至少1个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各县(市)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

重金属与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工程。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项目,开展铅锌和铜冶炼行业企业工艺设备提升改造,实施有色金属行业清洁化改造。开展三江源、祁连山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治理。

核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提升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业务用房、信息化等基础能力。建设大气辐射、水体辐射、电磁等环境自动监测站点,提升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结合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本地化,升级配套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核与辐射业务互联网+政务服务。升级配套移动风险源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放射源数据的共享,增加活度实时计算、剂量估算、剂量率估算等应急辅助功能。

第十一章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部署,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建立更严密法规标准体系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引领性和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加快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等,适时修订《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及时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积极参与黄河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国家生态法治建设。强化标准引领,探索研究水生态修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领域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办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完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节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实行失职追责和损害担责。将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总量、能耗总量和强度、碳排放强度、森林覆盖率等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分解到市(州),建立评估考核体系。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行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督导、评估、销号闭环体系,将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十年禁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完善并落实督察整改调度、盯办、督办机制。构建以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为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把关,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法督察为环境监管支撑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组织开展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监管、监测、监察“三监”联动试点。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托排污许可证推进实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监管和考核。

第三节 建立健全绿色发展保障机制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强化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布局、重大环境政策等环境影响及温室气体排放影响评价。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开展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区域一体化服务模式、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探究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城市开发(EOD)模式试点。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深化“两山”转化,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体系,加快核算成果多元应用。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构建自然资源可持续经验管理、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等活动认证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供需精准对接,建设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开展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国首批生态综合补偿试点,以湟水流域为试点推动建立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生态信用行为与金融信贷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推广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深化生态环境价格改革,健全第三方污染治理收费机制,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强化绿色税制改革,依法征收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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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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