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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

时间:2022-01-19 14:57

来源:中国水网

建立健全农牧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以县区为单位,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长效机制改革创新示范。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引导当地农牧民参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制度,推动建立责任明确、多方共赢的工作考核、验收、后期运维长效治理机制。创新城乡环卫一体化体制机制,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缴费试点,建全运行管护队伍,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施运维管理,建立稳定经费投入机制,健全垃圾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探索“以商养厕、以厕养厕”新模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公共厕所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共建共享。推动建立符合青海农牧区实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水源保护、畜禽粪污、黑臭水体、农业面源等方面的省级治理技术标准规范。探索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环保管家”,加强项目调查、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全过程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建设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第三节 提升健康环境品质

加强新污染物防控。全面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淘汰和限制措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限值,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推广应用。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加快淘汰、限制、减少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鼓励对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严厉打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非法生产和使用、添汞产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持续开展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活动。探索构建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网络。推动开展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与排查,建立生态环境健康风险源企业基础数据库,研究绘制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分布地图。

鼓励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与健康调查评估。逐步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探索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机制和公众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加强生物安全、室内环境健康等领域环境与健康科学研究。

专栏7 “洁净青海”建设重大工程

“无废城镇”建设工程。深入推进西宁“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无废城镇”建设。实施固体废物存量清零行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试点、焚烧发电、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项目。深入推进黄南、果洛全域无垃圾试点。

资源循环利用提质工程。实施工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区域性大宗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平台,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完善城市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

农村环境保护与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实施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提升、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品质提升、生态文明意识提升、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撑能力提升、乡村生态文化“软实力”提升项目。

第十章 强化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

坚持主动防控和系统管理,加强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防控,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控、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加快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体系。

第一节 严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风险

制定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促进处置设施合理布局,实现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全面整顿、提升现有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提升小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推进企业、园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提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区域合作,加快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建成至少1个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保障稳定运行,对难以稳定运行的处置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完善各县(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覆盖,并逐步覆盖建制镇,推动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他协同处置设施等资源,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加强重点区域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与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节 推进重金属及尾矿污染综合整治

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质量重金属超标等重点区域,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减量置换”或“等量替代”。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法依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推动加强有色金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企业废水治理。开展尾矿与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治理,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环境准入。有序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整治,实施矿井涌水、废渣风险管控与治理工程,坚持“一矿一策”,形成一批治理技术模式。

第三节 加强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防范核技术利用等领域辐射安全风险,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安全监管,优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加强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测井源运输监督检查。建立省级放射性废物库定期清运机制。推进放射性污染综合整治,推进重点单位早期核设施退役(退役后设施管理),加强铀矿勘探遗留环境问题整治和管理,加强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完善省级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配套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强化核安全文化培育和评估,推进核安全观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建立核安全公众沟通评估机制,推进维护核安全全民行动。完善涉核社会风险预警和舆情管控机制。推进放射性物品运输等行政许可改革,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审批备案事项线上办理。实施核技术利用等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开展风险指引型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加快各级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和配套执行程序修订。加强核安全监管力量,提升地方核与辐射监测应急支援能力,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实战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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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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